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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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吳華榮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俊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再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訴狀所列被告、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地址均有欠缺,且當事人能力似有欠缺,起訴程式尚有未合,是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補正最新之準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被告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並按正確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純瑜附表: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達昌、 吳達榮 、 吳建興 、 吳志鵬 之除戶謄本,並按各被繼承人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住址資料,並查明其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原告是否要追加該等人為被告?請確認追加被告何人?並應列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址,提出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到院。
(二)準備書狀併應補正現正確之被告姓名及地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三)補正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包含上開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四)提出土地現況照片,並就起訴所附之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中所測量之各編號建物提出照片,如建物有門牌號碼應拍出房屋門牌及整體建物現況照片(請依編號A、B、C....)分別提出照片說明之。
(五)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記事勿省略)。
(六)提出繼承系統表中 伍男 吳水瀨 之配偶「 吳謝秀 」之除戶戶籍謄本(前案所查戶籍並無「吳謝秀」死亡之資料,原告起訴狀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註記(死亡),但並未提出相關除戶謄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