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農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西螺鎮○○里○○00號居雲林縣○○鎮○○○路○○○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附表:受刑人廖文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26日│101年11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9號│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實├───┼────────────┼────────────┤│審│判決日│102年1月30日│102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9號│102年度訴字第153號││決├───┼────────────┼────────────┤││確定日│102年1月30日│102年5月2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12號│102年度執字第11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