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債權人倍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克龍 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宏訓 債務人 洪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洪國欽、吳宏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國欽、吳宏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釋明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洪國欽、債務人吳宏訓應負連帶清償之法律依據。
四、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聲請狀內載「及各自附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惟並無提出該附表)。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