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公克、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四號被告 陳雙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惟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公克)及專供吸用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一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