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丁○○
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584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陳如玲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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