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4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利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6,696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9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依上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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