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5,78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5,7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