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65號原告 王寶玉 被告 林永彬
呂林昭英 蔡林富雪 林淑卿 林佳蓁 原住臺中市○區○○里○鄰○○街○○號 林麗卿 林正仁 林正宏 林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林佳蓁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