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水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肆仟伍佰元。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婚字第48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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