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言宸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保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言宸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言宸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詐欺案件,在前案緩刑期內,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113年6月12日確定,故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於113年2月26日確定;又於緩刑前之113年1月22日,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於113年6月1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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