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蕭志強 被告 張王愛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759號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