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蔡永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永達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