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 陳湘宜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被告 林宏澧 (已更名為 林宏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以民法739條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300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起訴狀所載被告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1之居所,於本院送達起訴狀缮本時業經以遷移遭退回<見本院卷第3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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