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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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651號債權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彩琴 即 林保守 之繼承人、 林華麗 即林保守之繼承人、 林殷如 即林保守之繼承人、 林顯圳 即林保守之繼承人、 林淑貞 即林保守之繼承人、 林慧萍 即林保守之繼承人、林豐榮即林保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請求內容為何?聲明為何?是否僅對繼承遺產範圍內請求及請求連帶給付。
㈢呈報繼承人七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林保守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