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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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太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英志 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2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