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23號抗告人 李旻軒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相對人 沈里興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之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