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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