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飛宏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順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9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