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6號上訴人 姚國建 被上訴人 曾國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