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聰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釋明文件影本。(如聲請狀所載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聰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