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水土指定辯護人陳偉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水土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柯水土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
0年9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於111年1月28日起已另執行監護處分(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保庚字第1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被告既已在醫療院所執行監護處分,即足以確保其無逃亡之虞。是本案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自111年1月28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