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債權人 陳秀芬 債務人 蔡濟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4年5月25日│108,000元│104年8月5日│CA0000000│││1││││││├─┼───────────┼─────────┼───────────┼────────┼──┤│00│104年6月10日│50,000元│104年8月5日│CA0000000│││2││││││├─┼───────────┼─────────┼───────────┼────────┼──┤│00│104年6月20日│350,000元│104年8月10日│CA0000000│││3││││││├─┼───────────┼─────────┼───────────┼────────┼──┤│00│104年6月30日│350,000元│104年8月10日│CA0000000│││4││││││├─┼───────────┼─────────┼───────────┼────────┼──┤│00│104年8月15日│250,000元│104年8月17日│CA0000000│││5││││││├─┼───────────┼─────────┼───────────┼────────┼──┤│00│104年8月31日│150,000元│104年8月31日│CA000000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