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序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2,623元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71%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違約金:
序號請求金額(新台幣)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32,623元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5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