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債權人 陳國欽 債務人立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國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立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黃國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立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
玖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國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陸仟陸佰
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立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黃國欽應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