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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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玲
黃淑君 豐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鼎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給付股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51,587元(依上訴狀之聲明內容:
5,286,278+989,159+1,186,991+989,159=8,451,58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1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倘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