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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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即被告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5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2日裁定並自當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6年12月11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於96年12月28日裁定自97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名義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父親現因中風臥病在床,被告之幼子亦需人照顧,請讓被告返家處理相關事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2月11日就其所犯該二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及有期徒刑8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在案(尚未確定,業據被告提起上訴)。是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且所犯上開二罪均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其罪責之重,自足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顯見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及執行,是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要難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消滅。至聲請人所稱其父臥病、其子需人照護等節,核與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無涉。此外,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聲請人所為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