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811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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