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強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編號│1│2│3│├──────┼────────┼────────┼────────┤│罪名│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05.18│97.02.27│97.02.27│├──────┼────────┼────────┼────────┤│偵查機關(自│南投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訴)年度案號│字第2215號│字第6998號│字第6998號│├───┬──┼────────┼────────┼────────┤│最後│法院│南投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608│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號│2254號│2254號││├──┼────────┼────────┼────────┤││判決│97.08.06│97.12.24│97.12.24││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南投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608│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號│2254號│2254號││├──┼────────┼────────┼────────┤││判決│97.09.04│98.02.02│98.02.02││判決│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4614號│││字第2863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