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告 王仁和 訴訟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陳瓊子
黃啟倫 黃英哲 黃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然因誤載之情形(即將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誤載為16,350元),致原告業已依法繳納16,350元等情,業經本院查核屬實,且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定,原告溢繳之裁判費即5,450元(計算式:16,350元-10,900元=5,450元),自應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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