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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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和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樓、一法定代理人甲○○
樓、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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