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蘇義福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義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生前積欠聲請人新本金新台幣(下同)2,554,767元及利息、違約金,被繼承人蘇義福業於民國93年10月9日死亡,其所有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蘇義福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蘇義福之除戶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惟查,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具狀聲請本院為被繼承人蘇義福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財管字第7號選任 樓嘉君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等情,有本院
100年財管字第7號裁定在卷可考,則既有樓嘉君律師為之管理其遺產,聲請人得逕向蘇義福之遺產管理人樓嘉君律師陳報債權。從而,聲請人重複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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