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鴻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38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104年6月29日假釋出監。其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0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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