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一: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㈡、受扶養親屬 陶蔡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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