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乃債務人在經濟上發生困難,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難狀態,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故破產程序不僅讓債務人有經濟上重新再起之機會,也須同時兼顧讓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機會的目的,是不僅予債務人卸除沈重債務負擔之機會,但也須考量全體債權人之權益。從而,破產之宣告除以債務超過其資產且所提供之財產所組成之財團足資支付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具有別除權之債權及優先受償之稅捐等為要件,尚須審酌債務人是否窮盡其可能清償而終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困境,以避免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為手段自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脫免債務清償之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創業向銀行借貸舉債,初期尚稱順利,按月繳付本金利息。惟近年來經濟甚不景氣,致債務人之營收情況受到影響,生意嚴重虧損,不得不四處借貸渡日,致其負債情況急速累積,為免龐大債務加鉅,不得不忍痛結束營業,欲另謀他職,再圖振作。卻又苦無門路,久久遍尋不著工作,迄今竟仍失業。而其面對之前借貸之多筆高利貸及信用卡債,又有妻子及年幼子女有賴其撫養,已陷窮途末路,無法償債之程度,爰依法清理債務,請求法院宣告其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迄如附表所示的日期積欠如附表所示各銀行債務總計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21,083元,此有如附表所示各銀行來函附卷足稽,又聲請人所餘資產固據其聲稱尚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8587-ME自小客車計2部、長億實業公司股票200張、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7張、現金490,000元,總價約為2,970,000元,並提出行車執照2紙、支票1紙為據。惟聲請人之輕型機車出廠(發照)日期為89年11月23日,業已逾3年耐用年數,所餘價值甚稀;自小客車部分則係聲請人向南山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設定債權總值為390,000元之車輛動產抵押,且聲請人僅繳8期,尚有52期並未繳付,所欠金額為382,720元,倘宣告破產,亦屬別除權行使之範圍,其他債權人並無公平受償的機會;又聲請人所持股票部分,長億實業公司最後交易日為92年2月7日,當日收盤價0.33元,該公司已於92年4月23日下市,是上開股票亦幾已無資產價值,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年2月14日陳報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5年5月25日高監屏字第0950017949號函、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4日台證監字第0950015032號函附卷足稽,是聲請人實際的資產應為現金490,00
0元及附帶有別除權之自小客車,其所負債務顯逾資產。
四、又查聲請人車輛部分因積欠燃料費,過戶時須結清全年度4,
800元,綜合所得稅則積欠54,630元,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5年2月6日高監屏字第0950003843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95年2月7日南區國稅屏縣四字第0950004811號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實際資產價值雖遠較其所聲稱的價值為低,但於支付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具有別除權之債權及優先受償之稅捐後,應尚有剩餘資產。
五、惟查聲請人原任職於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工程師職務,月薪60,000元,年所得達920,000元,但於93年9月13日以信用貸款方式向安泰商業銀行借貸1,200,000元,要求該銀行直接代償其所積欠他銀行的信用卡債務,嗣94年9月1日自行離職,離職原因為另有他就,此有安泰商業銀行如附表所示陳報狀、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18日(
95)奇電總字第0687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原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只因消費性支出而致積欠信用卡債務,此與其聲稱生意嚴重虧損,不得不四處借貸渡日,致其負債情況急速累積等情顯不相符,且嗣不就已積欠的金額範圍與各家銀行協商以其薪資逐期清償,竟又向安泰商業銀行借貸大額信用貸款擴大債務範圍,拖延他銀行因聲請人積欠債務而循法律途徑強制執行其薪資或其他資產之機會,甚至後來不待所任職之公司辭退,即自行以另有他就為由主動辭職,並於辭職後即停止支付借款,其自行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狀態甚明,參照前揭意旨,聲請人之聲請宣告破產,顯違反破產法立法原意,並有害於債權人受償之機會。本院並參酌聲請人既曾擔任電子科技公司工程師職務,工作之尋找並非困難,且當時亦以另有他就為由辭職,亦顯有未來生活之安排,以其工作能力及資產之準備當可擔負現有債務之清償,並無宣告破產後讓其經濟再起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序號│債權人│債權金額│依據│是否為優先債│起訖日││││││權││├──┼────┼─────┼───────┼──────┼─────┤││││││││1│國泰世華│信用卡款│95年4月4日民事│否│至95年4月4│││商業銀行│及現金卡款│陳報狀、信用對││日止│││股份有限│333,481元│帳單、債權金額│││││公司││計算書各1份││││││││││├──┼────┼─────┼───────┼──────┼─────┤││││││││2│慶豐商業│信用卡款│慶豐銀行95年3│否│87年10月1│││銀行股份│152,054元│月27日(95)消││日起至95年│││有限公司││卡催字第091號││3月止│││││函│││├──┼────┼─────┼───────┼──────┼─────┤││││││││3│大眾商業│信用卡款│95年5月17日民│否│至95年3月5│││銀行股份│156,098元│事陳報狀、信用││日止│││有限公司││卡申請書及帳單│││││││明細各1份│││├──┼────┼─────┼───────┼──────┼─────┤││││││││4│中國信託│信用卡款│95年4月4日民事│否│至95年3月3│││商業銀行│109,055元│陳報狀││0日止│││股份有限│││││││公司│││││├──┼────┼─────┼───────┼──────┼─────┤││││││││5│美商花旗│信用卡款│95年4月21日民│否│至95年2月9│││銀行股份│83,820元及│事陳報狀、信用││日止│││有限公司│自95年2月│卡月結單3份││││││10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6│台北國際│信用卡款│95年4月3日民事│否│至95年3月│││商業銀行│213,603元│陳報狀、信用卡││止│││股份有限││申請書、信用卡│││││公司││繳款通知書各1│││││││份│││├──┼────┼─────┼───────┼──────┼─────┤││││││││7│台東區中│票款695,05│95年3月29日民│否│92年11月14│││小企業銀│8元及自94│事陳報債權狀、││日起至94年│││行股份有│年10月14日│本票、帳卡各1││10月14日止│││限公司│起至清償日│紙││││││止按年息7.│││││││25%計算之│││││││利息││││├──┼────┼─────┼───────┼──────┼─────┤││││││││8│日盛國際│信用卡款│日盛銀行95年4│否│至95年4月6│││商業銀行│325,464元│月7日日盛銀前││日止│││││金字第95135號│││││││函│││├──┼────┼─────┼───────┼──────┼─────┤││││││││9│有限責任│消費性貸款│95年4月3日民事│否│93年12月16│││台北市第│416,973元│陳報狀、本票、││日起至94年│││一信用合│及自94年11│繳息證明各1紙││11月16日止│││作社│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32%│││││││計算之利息││││├──┼────┼─────┼───────┼──────┼─────┤││││││││10│南山人壽│動產抵押借│95年2月14日民│是│94年7月4日│││保險股份│款382,720│事陳報狀、車輛││起至95年3│││有限公司│元│動產抵押暨借款││月4日止│││││契約書、動產擔│││││││保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新│││││││領牌照登記書││││││││││├──┼────┼─────┼───────┼──────┼─────┤││││││││11│遠東國際│信用卡款│95年6月1日民事│否│93年1月起│││商業銀行│236,916元│陳報狀、信用卡││至95年1月│││股份有限││申請書、歸戶基││止│││公司││本資料、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各1份│││├──┼────┼─────┼───────┼──────┼─────┤││││││││12│台新國際│信用卡款│95年6月6日民事│否│93年10月13│││商業銀行│551,306元│陳報狀、查詢單││日起至95年│││股份有限││、申請書各1份││6月6日止│││公司│││││├──┼────┼─────┼───────┼──────┼─────┤││││││││13│安泰商業│信用借款│95年5月30日民│否│93年9月27│││銀行股份│1,064,535│事陳報狀、契約││日起至94年│││有限公司│元│書、信用貸款申││10月27日止│││││請書、債權額計│││││││算書各1份││││││││││├──┴────┴─────┴───────┴──────┴─────┤│債權總金額:4,721,083元(不包含上開未計算出利息、違約金總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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