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告 楊樹根 原告 何瑞爐 原告 楊李素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 黃振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雅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