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錦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