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夏曦 律師被告華峰密機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采岩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而提起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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