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0067號債權人 張耀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家興 、 洪家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被繼承人 洪進鈿 對其負有債務,債務人洪家興、洪家誠為洪進鈿之繼承人,應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等語。惟查,洪家興、洪家誠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0號准予備查。是洪家興、洪家誠對於被繼承人洪進鈿之債務已因拋棄繼承而不負清償責任,則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