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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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家用污水通過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王清溪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金英
李武雄
陳明德
曾壽勇 黃木山
黃萬居
林明成
林厚仲
羅浚誠 羅棠裕 王耀鴻 沈文成
沈文智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文霖 被上訴人 林美玲
林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家用污水通過權事件,本院在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的判決,應該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2項第1行(即原判決第2頁第5行)關於「原告」的記載,應該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判決如果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的誤寫情事,應該依職權更正。
三、依據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林芮伶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