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文生(下稱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80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業於107年3月8日合法送達於被告 陳報 之住所即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5,經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107年3月14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上訴理由,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7年5月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情,有刑事上訴狀(含本院收狀日期戳印文)、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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