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爵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爵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爵仕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32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7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74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2年9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周爵仕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14年1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98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