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肆佰
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參佰捌拾柒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