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7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告 江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5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3年8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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