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30號
原告 黃蕾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芊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30號
原告 黃蕾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