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1號

原告 吳玥靜

被告 薛麗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7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

法官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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