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告連 張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峰欽 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張家瑛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