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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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寧
(原名:陳立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寧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8年度偵字第11715號」,應予補充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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