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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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送民事庭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1號原告 王詩韻 被告 劉任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聲請將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2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就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上訴,惟為維原告於民事訴訟上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2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已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者,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繫屬即已消滅,管轄法院無從另為移送民事庭之裁定。是原告就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其聲請應於管轄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前為之。
三、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附民字第820號案件審理,而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於110年3月22日以109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並於同日駁回原告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原告遲至110年4月16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有刑事聲請移送民事庭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非合法,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