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上訴人 廖啟翔 (即 陳美華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智賢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