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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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死因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余侃君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愛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2,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
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余富琦